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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安装售卖“小耳朵”卫星接收器 违法

2015/4/22 8:38:08      点击:

      4.16日晚上10点左右市民吴某报警,在浦口花旗村有人卖假的卫星接收器,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现场看到2男子正在争吵,原来报警人在3月份在该小店买了一个“锅盖”俗称“小耳朵”卫星电视接收器,当时承诺保修3个月,可是三个月不到已经修了2次,当初承诺可以收到30多个台,现在一个台也没有,要求店主再次上面维修,可是店主喻某却说自己没时间,要再次上门的交30块钱维修费,所以双方争吵了起来,报警人要求退货,店主就是不愿意,民警指出私自卖这样的卫星接收器是违法的,让店主把家里剩下的都拿出来,结果店里还剩下一个,为了一看究竟,到底是否真实假的卫星接收器,民警和报警人还有店老板一起来到了报警人家中,到了他家吓了一跳,在这个院子里面摆了4个一样的卫星接收器,民警挨家问,他们基本上都说不是自己家的,民警只好将其没收,为了证明自己卖的不是假的伪劣产品,店主喻某上前捣鼓了几分钟,结果,开始一个太没有的电视真的有了十多个台,通过民警批评教育2人都知道了错误,保证今后不在购买安装这样的接收器了,店主说:自己是安徽人,他们那边好多人家都安装这个,看到南京这边好多打工者没有有线电视看,所以就进了一些过来卖,120元一个,随后民警将2人带回派出所处理。
           根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原国家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将作如下处罚: 一、非法生产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非法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没收其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销售额二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四、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对违规的单位,最高罚款五万元;对违规的个人,最高罚款五千元。并没收其接收设施。 五、非法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各种媒介发布推销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的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住宅小区派发有关销售、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小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些市民已安装和使用了非法“小耳朵”,只要自动拆除,以后不再使用,管理部门将不再追究,但是,如果置之不理,继续使用,管理部门将强行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处予最高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