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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私自销售和安装使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通告

2015/4/14 8:36:21      点击:
        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政治、文化渗透,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意识形态安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通告如下:

一、包头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是我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安全、工商等部门负责全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凡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法接收无线或有线电视节目,确需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向县(区)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具有安装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五、凡是在2014年12月底前,自动拆除不再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和单位,可不予追究责任。对置之不理,继续使用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六、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综治办、市文新广局和市公安、安全、工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单位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整顿。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包头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包头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国家安全局

包头市工商行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