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工商局查处非法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2015/10/10 14:07:05 点击:
为了规范我市卫星电视地面传播秩序,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2013年第638号令修订),如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皋市公安局、如皋市国家安全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涉及国家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凡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卫星锅”、“小耳朵”),均属专项整治范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随意发布“卫星锅”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安装和使用,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请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如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皋市公安局
如皋市国家安全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一、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涉及国家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凡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卫星锅”、“小耳朵”),均属专项整治范围。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随意发布“卫星锅”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安装和使用,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请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如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皋市公安局
如皋市国家安全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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