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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销售或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器将重罚

2015/6/13 9:24:56      点击:
     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意识形态安全,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之规定: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二、2015年6月20日之前,各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商户自行销毁清理。6月20日之后继续销售的,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给予处罚,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是在2015年9月底前,自动拆除不再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和单位,可不予追究责任。对置之不理,继续使用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六、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旅体委、市“扫黄打非”办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长期清理整顿。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淮北市公安局淮北市工商局


淮北市文旅体委淮北市“扫黄打非”办


2015年6月6日